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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少数民族文化传统的和谐特质(4)

来源:西南农业大学学报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7-07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西南地区的苗族大众与精英和谐的特质同样鲜明。在贵州惠水苗寨,有一种“群众性的自我管理组织,即由一寨或数寨群众联合组成的乡议,有乡议头,并

西南地区的苗族大众与精英和谐的特质同样鲜明。在贵州惠水苗寨,有一种“群众性的自我管理组织,即由一寨或数寨群众联合组成的乡议,有乡议头,并制定有极严厉的乡规民约,违者要受到处罚。群众公推德高望重,能讲善辩,办事公道的寨老担任乡议头,不取报酬,不可世袭,一年或数年公推一次”[16](P37)。在贵州雷山县,掌披苗族传统议榔组织有负责解决纠纷的乡老、寨老。乡老、寨老熟悉榔规和习惯法,依此解决纠纷,被群众称为会讲理的人(调解人、理老)。从清末到民国年代,乡老、寨老产生的方式不是经过选举,而是能说会道的人“通过给群众解决一些纠纷,如离婚、偷盗等,威信逐渐提高,就自然地形成了”[17](P32)。在四川,苗族对政治组织的归属与亲和也体现了大众与精英和谐的特质:“1952年以前,川南泸州地区已有45名苗族加人中国共产党,172人加入青年团。到1958年,川南泸州已有苗族党员519人,团员1052人”[10](P102)。

西南地区的侗族的大众与精英和谐同样突出。贵州从江县九洞侗族的传统社会组织由寨老领导。寨老一般是由“为人正直,办事公道,懂得乡条侗理的中老年人担当”,“是在处理寨内纠纷能公平合理排解、处理与外寨纠纷能为本寨做好事中自然产生的领袖人物”[18](P9)。新中国成立前,能为寨民说话的人往往能得到拥护而成为寨老。“现在寨老仍然是自然形成,有相当多的寨老是那些办事公道、关心群众疾苦的老村干担当,他们多是管理村寨公益事务和有关风俗习惯事宜。处理群众纠纷的事,多由村调解委员会承担,但是,村调解委员主任的人选往往又是有威望的群众领袖”[18](P9)。

西南地区的水族也普遍奉承大众与精英和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贵州榕江县水尾地区水族寨老依靠世代相传的习惯法,行使一切对内对外事务的管理权力,维护社会生活秩序。民国时期保甲制度强化时甚至出现了“寨老和保长甲长合为一体”[19](P22)的现象。新中国成立以后,寨老的影响虽然逐渐减弱,但仍然渗入了基层治理体系中。“有的既是干部(或曾经是干部) 又是寨老,一身二任。这些人办事公正,能讲明道理,说服群众。他们了解本民族、本家族、本地区的历史,了解习惯法,说理办事有古老(即历史) 的依据,寨上人信得过,为大家所公认和尊敬”[19](P22)。当今贵州水族的大多数乡规民约“是寨老们主持制订和执行的,少数村寨寨老们吸收了党支部书记村民组长参加决定和执行”[19](P66)。

西南地区的土家族的大众与精英和谐在贵州江口县的宗族、家族、乡约、合团等传统社会组织中体现得比较充分。一般几个宗族组成家族,几个家族组成乡约,数个乡约组成合团。宗族首领为族长,家族首领为寨老,乡约首领为客总,合团首领为团首。各组织领导机构称为议事会,成员一般为参与联合的各组织首领。首领要为人公平正直,在群众中享有威信,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负责召开议事会和全体成员大会,领导议定和贯彻执行有关事宜。“各组织首领除‘小族长’由本族全体成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外,其他组织首领一般均由各组织‘议事会’在其成员中推选,并经各组织群众通过认可”[16](P51)。

西南地区的毛南族的大众与精英和谐体现在头人和寨老(族老) 的议榔过程中。在贵州平塘县,头人和寨老(族老) 的主要职责是为官府征收皇粮赋税、调解民间纠纷、组织乡间公益事务、主持地方公产。在卡蒲大七寨,每年插秧后通常以寨为单位“由寨老用本寨的公田收入换来酒肉筹办筵席,召集各户讨论‘榔规’”[1](P359)。议榔内容主要涉及祭祀求雨、制定榔规(乡规民约)、处理村寨公共事务。1991年,平塘县毛南族民族乡设立了村民委员会、村民组,寨老职能逐步弱化,但许多毛南族村寨的寨老在“调解一些村组间、邻里间的矛盾纠纷,或者在诸如婚丧等活动中”仍然具有长者的权威[1](P362)。

西南地区的彝族尊君、尊长官的传统非常直接地体现了大众与精英和谐。彝族人认为:“不可无君主(尊君权),飞鸟不可无鹰统管、群兽不可无虎统管,人间不可无君长,不可违君长之意而行事。”“不可无官长,没有官长传达君长旨意,就像没有杜鹃报春而分不清季节一样。”[20](P155)

以上分析表明,以大众与精英和谐为特质的和谐文化传统,是西南少数民族基层政治生活的基本传统。这便于形成以政治精英为主导的政治生态,也便于凝聚力量。

文章来源:《西南农业大学学报》 网址: http://www.xnnydxxb.cn/qikandaodu/2021/0707/6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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