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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少数民族文化传统的和谐特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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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贵州少数民族和其他各民族间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民族关系不断巩固,和谐共生共治于共同的行政区域中。 布依族、苗族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贵州少数民族和其他各民族间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民族关系不断巩固,和谐共生共治于共同的行政区域中。
布依族、苗族与其他民族在贵州形成了和谐共治的优秀文化传统。在黔西南,1982年自治州的建立标志着族际和谐共治关系进一步加强。2005 年6月底,“在州级领导干部中少数民族干部18 人,占35.29%;县级干部中少数民族干部252 人,占36.25%;州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中少数民族干部8人,占40%;县市级党政班子成员中少数民族干部46人,占35.94%;乡镇党政班子中少数民族546名,占49.64%。”[5](P113)在黔南,1951年惠水县布依族人口占89.6%的王佑、长安、打引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奠定了族际和谐共治的制度基础。1951 年选举产生的11名金安布依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委员中,“布依族9名,其他民族2名”[6](P43)。1952年,惠水县实行县级民族区域自治,“选举出席县各族各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92名,其中布依族79人,苗族44人,汉族68人,回族1人。”同年9 月,惠水县第二届20名自治区人民政府委员中,“布依族9人、苗族5人、汉族6人”[7](P43-44)。安顺关岭县和镇宁县也是如此。1950年,关岭布依族和苗族通过民族乡建制和其他民族和谐共处当家做主。自治县成立前,少数民族干部就“占全县干部总数的60.7%;2005年达到73.6%,增长12.9%,其中科级以上干部增长5.7%”[7](P59)。1981年3 月成立的自治县在国家体制和实践保障层面成为布依族和苗族与其他民族和谐共治的平台。镇宁自治县于1963年的建立夯实了布依族和苗族与其他民族和谐共治的政治基础。出席会议的197名代表中,“布依族83人,苗族19人,回族2人,仡佬族1人,少数民族代表共计105人,占代表总数的53.3%。汉族代表92 人,占代表总数的46.7%”[8](P69-70)。会议选举产生的21名人民委员会委员中,“有布依族11人,苗族3人,汉族7 人。少数民族委员占委员总数的66.7%,汉族委员占委员总数的33.3%”[8](P70)。
壮族也与其他民族和谐共治,主要集中在广西和云南。1952年,桂西壮族自治区首届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为壮族,两位副主席中有1位是壮族。1956年,桂西壮族自治区改称桂西壮族自治州,州长为壮族,6 位副州长中有5位为壮族、瑶族、苗族和侗族。1958 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主席为壮族,5 位副主席中有2位为壮族,全区各世居民族和谐共治,“壮族有703万多人,占全自治区总人口的36.9%。汉族有1027万人,占58.4%。此外还有瑶、苗、侗、回、仫佬、毛南、水、彝、仡佬、京等10个民族,占4.7%”[9](P258)。也是在1958 年,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成立,各民族共融共治,“全州有人,其中汉族有 人,壮族有人,苗族人,后两个民族共占全自治州少数民族人口的70%以上。此外,还有彝、瑶、回、傣、白、蒙古等共9 个民族。”[9](P259)
族际和谐共治传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四川得到进一步发展,通过代表会议和座谈会的形式整合各民族的力量。1950年叙永县召开的第一届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422名代表中有22 名苗族代表,占代表总数的5%以上;古蔺、古宋的第一次各界代表会有18名苗族代表参加;从1951 年至1957年,泸州专区先后召开了3次民族代表会和一次民族座谈会,叙永、古蔺、古宋3县分别召开了近10次这样的会”[10](P102)。少数民族代表在会上提出的提案得到采纳,并在实践中予以落实。到1958年11月,叙蔺宋3县“已有苗族专职干部250人,县区乡各级均占相当比例,各县区乡的党政机构的领导中也有苗族”[10](P102)。
上述分析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西南少数民族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框架下与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共同营造了以族际和谐共治为特质的文化传统,对西南地区社会和谐、政治稳定和边疆安定起到了重要支撑作用。
三、民族与国家和谐
社会成员对国家主权或象征等的心理认可或赞同,并进而形成的国家归属感,可称为国家认同。在多民族国家中,少数民族对国家(中央)的认同并进而维持的民族与国家和谐,对于国家稳定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西南地区的傣族在土司制度下形成了民族与国家和谐的文化传统。王朝对土司的基本要求是不叛国、不分裂。在云南陇川,土司更替须经朝廷批准,要定期到朝廷朝贡和缴纳贡赋。其主要职责是戍边守土,安民保境,听命天子。如外敌入侵,土司力所不及,朝廷将派兵支援。陇川多氏土司家谱以忠于中央朝廷、率先归附和效力朝廷为祖先最大荣耀。陇川宣抚司第七代宣抚使多士宁即一位爱国土司,在任期间改革内政,发展生产,收复失地,斥责叛贼。面对敌人的威逼,其大义凛然,威武不屈,宣扬国威[11](P487)。其同胞兄弟也相互配合默契,生死与共,在日军侵略时组织抗战,在新中国成立之际和平起义,之后出任州县要职,担任人大代表,赞成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11](P490)。
文章来源:《西南农业大学学报》 网址: http://www.xnnydxxb.cn/qikandaodu/2021/0707/6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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